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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華友聯-公告華友聯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華友聯一,代碼:14361)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13年12月02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內容:依華友聯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發行公司於113年11月01日至113年11月30日行使債券贖回權,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0000% 一、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轉換公司債於發行滿三個月之翌日(109年04月18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113年12月08日)止,若本債券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面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本轉換公司債之停止轉換期間),並函請櫃買中心公告,並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該債券持有人之本轉換公司債。 二、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依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 三、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行使贖回權暨終止櫃檯買賣日之相關事宜如下: (一)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13年11月01日。 (二)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3年11月01日至113年11月30日。 (三)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13年11月30日。(更正資訊) (四)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3年12月02日。 (五)債券收回價款及發放日期: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並統一於113年12月06日以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支付予各申請人,匯費(郵資)自收回價金中直接扣除。 四、債券收回手續暨應備文件: (一)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申請書可至各證券商取得,註明:贖回,並填妥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二)證券存摺,向往來券商辦理債券收回手續,由往來券商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回。 (三)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13年11月01日之前一營業日(113年10月31日)起至屆滿日(113年11月30日)之前一營業日(113年11月29日)止,由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贖回手續。 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210號B1);電話:(02)2586-5859 警語: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113年12月03日前以書面請求轉換,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