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上四」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期間6/3-6/21
(100/03/18 16:35:43)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8112)至上-公告本公司國內第四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至上四、代號81124)賣回權行使作業

1.事實發生日:100/03/18
2.公司名稱:至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無。
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四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9條規定。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國內第四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至上四)於100年07月03日發行屆滿二年,依據本公司國內第四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之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9條規定,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二年之前三十日,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報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向交易證券商辦理賣回手續,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文件送達時即生效力),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二年為債券面額之102.01%),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以現金贖回。
(二)本公司將於100年6月2日前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權人。
(三)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期限為:原賣回期間自100年06月03日起至100年07月03日止,但因本公司行使贖回作業並終止櫃檯買賣,其債權人行使賣回期間提前於100年6月21日(債券收回基準日)終止,逾期恕不受理。(請於截止日一個營業日前向交易證券商申請即100年06月20日前)。
(四)本公司訂100年07月03日為債券賣回基準日。
(五)債券賣回手續:以帳簿劃撥賣回之債權人,請向交易證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註明賣回)並加蓋集保帳戶印鑑,檢附證券存摺,由交易證券商向集保結算所提出申請,集保結算所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金鼎綜合證券股務代理部),於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六)債券賣回價款發放將統一於100年07月06日採匯款方式撥入債權人留存之銀行帳戶或以單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予各債權人(匯費及郵資由債權人自行負擔)。
(七)依所得稅法第14-1條之規定,本轉換公司債之利息所得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即免扣證27萬元)之規定,並於債息發放時即扣繳稅款(實際稅率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憑單將於一百零一年元月份另函寄出。
(八)若因本轉換公司債已全數轉換為普通股,本公司將依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終止本轉換債上櫃買賣,其賣回作業亦隨之終止執行。
(九)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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