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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7)長興-本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1.事實發生日:100/03/22 2.發生緣由: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來函(發文字號:高市環局空字第1000024896號)通知本公司路竹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裁處書內容如下:環保局於99年11月25日稽查發現,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路竹廠之聚脂樹脂化學製造程序(M09)未經核可變更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即逕行變更設置,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 3.處理過程:本公司於99年12月17日依本案發生原委及事實,向高雄縣政府提出意見陳述書說明並懇請撤銷本案,然未獲得高雄市政府同意。 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十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依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