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徠擬現增不超過5000萬股
(107/06/21 09:01:41)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1805)寶徠-公告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6/20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辦理。
(2)授權董事會以對公司未來之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者為首要考量,並以符合法令規定之人中選定之。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3)本私募案俟股東會通過後,於董事會實際決議分次辦理私募案時,若欲洽定之應募人為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應募人,則應募人之名單、選擇方式與目的及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如下:
可能應募人 與該公司關係
璞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人
璞全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人
璞煦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人
樸園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人
璞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人
璞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人
詠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人
璞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人
璞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人
樸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人
善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人
璞瑞投資有限公司 關係人
璞嘉投資有限公司 關係人
李忠恕 關係人
林瑞山 內部人
(4)應募人之洽定在其價款尚未繳足之前如有變動,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原洽定並公告之應募人發生異動時,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另行洽定應募人,俟日後收足股款後再行公告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50,000仟股之額度內,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三次發行。
5.得私募額度:擬於50,000仟股之額度內辦理私募普通股,私募總金額依實際私募情形授權董事會決行。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之訂定係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與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上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2)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依據,俟提請股東會通過私募普通股案後授權董事會訂定之,惟仍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
(3)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若日後因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之成交價格偏低,致使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低於面額,其對股東權益之影響為實際私募價格與面額之差額產生之累積虧損,此一累積虧損數將視未來公司營運狀況消除之。
(4)本次決議普通股發行價格之訂價原則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故尚不致有重大損害股東權益之情形,其價格訂定原則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三次均用於興建營建個案(包括但不限於購置土地、投入營建工程款)、併購相關產業資金需求(包括但不限於轉投資)、充實營運資金(包括但不限於代銷案件業務資金需求)及改善財務結構(包括但不限於償還銀行借款)。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現金增資募集之時效性及可行性,為避免影響本公司正常營運,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以期順利募集所需資金,達到強化財務結構之目的,故不採用公開募集方式。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11.參考價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情形外,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及其嗣後所配發之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先取具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核發符合上市或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後,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並申請上市或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案之發行條件、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達成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客觀環境變更而須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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