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共修正31條及新增4條條文內容之重點說明
(106/12/18 08:16:17)

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修正,12月15日起實施

臺灣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為協助證券商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並促進證券市場健全發展,於92年間共同制定「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期間歷經5次(93年、96年、98年、99年及103年)的增修,今(106)年為強化證券商公司治理實質內容,並將證券商檢舉制度納入規範,參酌「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再次予以增修,修正後之「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已於12月15日公告實施。惟上市上櫃證券商除應遵循前述修正後規定外,亦仍適用「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規定。

本次「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共修正三十一條及新增四條條文內容,增訂條文重點如下:

一、為能永續發展並增加公司價值,證券商應建立董事會與股東之互動機制,除透過股東會與股東溝通以外,董事及經理人、獨立董事皆應共同瞭解股東之意見,明確說明公司政策,以獲得股東支持。

二、建議證券商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並增列薪資報酬委員會組成成員與經理人及業務人員績效考核標準、酬金標準及董事之酬金結構與制度之原則,俾利證券商建立委員會及相關職權之遵循。

三、證券商內部檢舉可促成公司遵循法令,並確保企業適法經營,鼓勵證券商建立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管道及檢舉人保護制度,並列入內部作業程序及內部控制制度控管,以提高公司內部監理之功能。

證券商?為資本市場的一員,而良好的公司治理,足以提升公司價值、落實企業經營者的責任,並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及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因此證交所呼籲證券商應重視及落實公司治理,並鼓勵證券商參照「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範訂定其本身之公司治理守則,以提高資本市場公司的治理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