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必琪:與JUNGO訴訟案敗訴,將支付22.3萬美元
(100/03/21 15: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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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7)佳必琪-公告本公司接獲法院民事訴訟函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JUNGO, LTD.
(2)法院名稱:台灣最高法院
(3)案號: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號
2.事實發生日:100/03/2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原告Jungo,Ltd為一外國公司向板橋地方法院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4年6月30日與本公司簽訂商業計劃合約雙方協議由Jungo,Ltd授權被告軟體,因佳必琪公司認為須將該軟體出售或授權予第三人後才有給付權利金之義務,故而未給付原告權利金,因此原告遂請求本公司給付美金12萬元之權利金及約定之利息,本案雖經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89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6號判決本公司勝訴,但因原告上訴最後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二)字第22號審理之結果,仍判決本公司應給付前述之金額與利息。雖本公司再行上訴,但仍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1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
4.處理過程:依台灣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1號審理之結果,依法執行。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依台灣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1號審理之結果,本公司預計支付美金12萬元之權利金及約定之利息美金10.3萬,本公司也將估列負債,加以該案件及賠償金額非屬重大,故對本公司財務與營運尚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台灣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1號審理之結果,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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