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輝:已追加嘉威為違反著作權部分共同被告,另案偵辦中
(100/03/18 08:29:13)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3523)迎輝-澄清嘉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對妨害秘密爭訟之相關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0/03/14
2.公司名稱:迎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就嘉威光電董事兼總經理麥建進、蔡宗欣、陳榮俊、陳振南等人因涉嫌觸犯刑法第317及318-1條洩露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且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重製他人著作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事,嘉威光電於該公司100年3月14日之公告內容中說明其非本件訴訟之當事人,與事實有所出入,特此澄清。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爰本刑事案件起訴書所引用之主要犯罪證據,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97年2月14日自嘉威光電營業處所當場扣得,並於100年1月12日至14日會同兩造勘驗上述扣得之筆記型電腦、光碟、硬碟及書面資料等,除發現多項本公司聚光片製程技術資料、生產技術資料、客戶資料、會議紀錄及客訴紀錄資料等機密技術及業務文件外,並就相關電腦硬碟資料及聚光片製程作業規範等紙本文件進行交叉比對。前開部分文件比對結果除公司名稱不同外,其內容及重要製程參數均與本公司機密製程文件相同,甚而文件編號亦沿用本公司內部文件編號。檢察官起訴書中乃因而於犯罪事實中認定被告等人「將任職時所知悉之聚光片製程中關於稜柱狀聚光片之成型車出技術及業務上客戶機密資料予以重製於嘉威光電之電腦,洩露予嘉威光電知悉,再由嘉威光電據以製造銷售與迎輝公司所研發生產之相同產品」,足見嘉威光電亦涉及起訴之犯罪事實。
(2)由於本件刑事案件原告訴法條為刑法第317條之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其性質屬自然人始能違犯,於法律上尚無法對法人即嘉威光電提出告訴,故本案檢察官起訴書中僅就麥建進等人提起公訴。再者,本公司於99年度偵續字第187號案件偵查中即已追加嘉威光電為違反著作權法部分之共同被告,目前已由承辦檢察官另案偵辦中,嘉威光電於前揭公告中稱其並非當事人,與事實有所出入。
(3)本公司茲就截至目前為止,就前開妨害秘密事實對嘉威光電等提出刑事告訴、民事求償及假扣押案件之進度,臚列說明如下:
97年2月12日:本公司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提出被告等妨害秘密罪刑事告訴。
97年2月14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自嘉威光電營業處所扣得妨害秘密刑事案件之主要犯罪證據,本公司並於同日對嘉威光電之資產提出假扣押聲請。
97年2月21日:高雄地方法院裁定准許本公司之假扣押聲請。
97年2月26日:對嘉威光電楠梓區A廠房進行查封。
97年2月27日:本公司對嘉威光電及麥建進等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金額新台幣(下同) 17億5161萬元。
97年6月11日:嘉威光電對假扣押裁定提出之再抗告,遭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確定。
99年5月1日:對嘉威光電楠梓區B廠房進行查封。
100年1月12日至14日:兩造勘驗刑事案件扣得之犯罪證據。
100年3月3日: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被告等人提起公訴。
就民事假扣押一案,截至本公告之日止已扣得之資產總計為5億餘元(現金四億,及依嘉威光電廠房拍賣行情價一億之試算金額),目前仍繼續進行清查渠等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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