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8024)佑華-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3/18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82,403,729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3/22~100/05/20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6.66~30.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5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2,104,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97.09.04~97.10.15,股數:1,000,000股 97.10.24~97.12.18,股數:1,000,000股 98.11.19~98.02.24,股數: 104,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98.11.19~98.02.24買回庫藏股未執行完畢情形:係因買回股份期間股價呈穩定趨勢,採取 低接不追高原則,故未予全數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經100年03月1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情形如下: 經核准本公司依下列主要條件實行100年第一次買回本公司股份案: 1.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 2.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參閱附 件九之一。 3.本次買回股份案,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進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依法令規定董事會出具之聲明書請參閱附件九之二。 4.預計買回股份相關內容如下: (1)買回總金額上限:382,403,729元。 (2)買回之價格區間:16.66元~30元。 (3)買回之期間:100/3/22~100/5/20。 (4)買回之數量:2,000,000股。 (5)買回之方式:集中交易市場。 (6)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5.本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二日內,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相關資訊,並向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 6.本次買回股份所訂各項,如經主管機關核示必需變更時,授權董事長處理。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佑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一○○年第一次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訂定日期:100/3/18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第一項 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 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正式任職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 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本項員工之定義,包含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 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海內外子公司員工。 第五條 本公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參酌工作績效或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 定員工得讓購股數,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均授權董事長依相關規定另行訂定。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分,視 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公司董事會聲明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 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6.3%,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 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會計師認為本次本公司買回股票之決策,對本公司財務結構、償債能力及獲利能力影響有 限,且本公司帳上資金部位尚足以支應本次買回股份所需資金需求。其買回價格之區間及 買回數量均符合相關之規定。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