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就金管會裁處公司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案,提出行政訴訟停止執行聲請狀
(109/08/12 10:45:50)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2371)大同-本公司依法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聲請停止執行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大同公司及金管會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金管證交字第109035314號處分書及金管證交字第10903503141號函
4.事實發生日:109/08/1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就金管會裁處本公司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於今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依法提出行政訴訟停止執行聲請狀。
6.處理過程:檢附相關事證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具狀聲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為維護本公司自辦股務作業多年之信譽與股務處同仁憲法保障之工作權益,已委請律師依法辦理。
本公司目前仍會遵循金管會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金管證交字第1090350314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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