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015)宏遠證-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私募發行新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3/17 2.私募資金來源: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對特定人進行私募。特定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1)特定人之選擇方式: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擬以策略性投資人為優先,其相關資格證明授權董事會審查之。 (2)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為因應市場競爭及本公司長期營運規劃,本次私募之應募人擬以策略性投資人為優先實有其必要性,藉由策略性投資人及其資金之引入,除可改善本公司財務結構以維繫市場競爭力外,並可藉由其協助,強化本公司客戶結構及提升市場知名度,對未來公司營運獲利之成長及市場佔有率之提升應有相當程度之貢獻。 3.私募股數:發行股數上限為150,000,000股,由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自股東常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辦理。 4.每股面額:每股新台幣10元整 5.私募總金額:依私募價格及實際應募情形,授權董事會決行 6.私募價格: (1)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之訂定,應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及定價當時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每股淨值孰高者。參考價格以下列二種基準價格計算方式孰高者定之: A.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於櫃檯買賣中心之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目前暫以100年3月17日(董事會當日)為定價日,暫訂私募價格為每股新台幣9.21~15元;惟實際定價日及發行價格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依據法令規定及依前述定價原則決定之。 (2)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方式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同時參酌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以及定價日參考價格情形等因素後決定之,其訂定方式應屬合理。惟因市場主客觀因素變化之影響,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尚無法排除低於面額之可能;然依據定價原則,實際私募價格之訂定尚不得低於定價當時本公司之淨值,故即使實際私募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亦尚不致對本公司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對因此所可能產生之累積虧損,本公司擬以日後營運之收益彌補之。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該等普通股之上櫃及再次賣出將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為之。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核發符合上櫃標準同意函後,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並申請上櫃交易。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不採行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評估資金市場狀況及考量籌集資金之時效性、便利性、發行成本及股權穩定等因素,故擬採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 (2)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實際發行價格、發行股數、募集金額、發行條件、計劃項目、預計進度、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如遇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要求或為因應市場客觀環境而有修正必要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