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航決議私募現增不超過1億股
(100/03/18 09:22:08)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702)復航-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3/17
2.私募資金來源: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選擇特定人,以策略性投資人為限。
3.私募股數:不超過100,000,0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私募總金額:依最終私募價格計算之。
6.私募價格:本次私募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應不低於下列參考價格較高者之八成,實際之訂價日暨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與特定人洽商後決定之。
1.若本公司於訂價日時為興櫃公司
(1)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2.若本公司於訂價日時為上市公司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惟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並參考本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故應屬合理。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依據證交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後除依證交法43-8規定外,原則上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本次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滿三年後,擬依證交法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完成申報補辦私募普通股票公開發行審核程序始得提出申請上市交易。除以上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以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經股東常會通過後,擬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發行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契約或文件、辦理一切有關發行所需事宜。
(2)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價格、發行股數、募集金額、發行條件、計畫項目、預定資金運用進度、預定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等,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需求訂定之。嗣後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或法令之改變須變更或修正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3)本次私募詳盡資料請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私募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