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維:行使「良維七」、「良維八」贖回權,收回期間8/31~9/30
(109/08/12 10:13:57)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290)良維-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七次有擔保暨國內第八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良維七及良維八;債券代號:62907及62908)行使贖回權及終止櫃檯買賣事宜

1.事實發生日:109/08/11
2.公司名稱:良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七次有擔保暨國內第八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若本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本公司得執行對本公司債之贖回權。
6.因應措施:
債券收回期間:109年8月31日起至109年9月30日止。
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09年9月30日
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09年10月5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據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七次有擔保暨國內第八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CB7及CB8)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CB7自105年8月8日起(發行滿1個月之翌日起)至110年5月28日止(發行期間前40日止)CB8自105年8月9日起(發行滿1個月之翌日起)至110年5月29日止(發行期間前40日止)若本債券流通在外餘額低於發行總面額之10%時,本公司得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流通在外之本債券。

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債權人(以寄發前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權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一份「債券收回通知書」,且函請櫃買中心公告。

(二)本公司將以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之日(含)起加計三十日當成債券收回基準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前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要求以現金收回者(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本公司即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該債權人之本轉換公司債。若債權人未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前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要求以現金收回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債券收回基準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之普通股。

(三)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09年8月31日

(四)債券收回手續:本轉換公司債係以無實體發行,請債券持有人至原交易券商提出申請最後申請收回日為109年9月29日。
債券持有人得於前述期間內至參加人(原交易券商)處申請辦理債券收回手續,由交易券商向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
本公司將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每張債券收回價格為新臺幣100,000元,並統一於109年10月12日以匯款或單掛號郵寄支票方式並扣除匯款處理費或支票處理費(含郵資)後予各申請人。
若債權人不欲公司行使收回權,公司將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地址:100-004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
電話:(02)6636-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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