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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2)金山電-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私募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4/15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原財政部證期會91年6月13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2)本公司目前尚未洽定特定應募人,惟應募人之選擇,將以對本公司未來營運具助益為首要考量,將擇定有助於公司開發市場、產品銷售、技術合作,並能挹注公司之獲利,對股東權益實有正面助益者之策略性投資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於不超過90,000仟股額度內,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1年內分4次辦理。 5.得私募額度:於不超過90,000仟股額度內,私募總金額依實際私募情形,授權董事會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訂定之依據,以不低於定價日依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8成: (1)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於實際訂價日視市場狀況及選定策略性投資人之情形訂定之。 3.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除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外,另考量私募普通股於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前為未公開發行股票,且於交付後3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故私募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擴大營運規模、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或其他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相較於公開募集,私募有價證券於3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實際辦理。 11.參考價格:尚未實際辦理。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實際辦理。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私募普通股於交付後3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亦擬於該私募普通股交付滿3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普通股之重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括但不限於發行價格、發行股數、募集金額、計畫項目、預定資金運用進度、預定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等,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需求訂定之。 嗣後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或法令之改變須變更或修正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