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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8)皇普-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3/17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有助於本公司未來提昇技術、開發產品、降低成本、拓展市場之策略性投資等個人或法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總發行股數不超20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擬於總發行股數不超過200,000,000股限額內辦理國內現金增資,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擬分四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訂價方式依據:私募現金增資價格擬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訂定,本次私募價格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平均每股股價與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的平均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即暫訂參考價格)。 2.私募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成數: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之 3.暫定私募價格:目前參考價格暫定為每股19.21元,實際發行價格及定價日授權董事會(或董事長)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發行當時經營績效、未來展望及最近期股價訂定。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故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支應本公司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及籌措新建案之開發費用。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由於公司需要投入營運資金以增購土地、支付工程款等,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以達到迅速挹注所需資金之目的,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亦將有效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是以採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確有其必要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實際發行。 11.參考價格:尚未實際發行。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實際發行。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除其轉讓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辦理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特定人選擇方式: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擇定特定人,並排除原股東及員工優先認購權。 (二)預計達成效益:降低負債比率,改善財務結構,有效推展業務之開發,促使建案順利完工及銷售。 (三)分次發行:為支應營運所需資金,償還借款以降低負債比率、改善財務結構,及籌措新建案之開發費用,有效推展業務之開發,促使建案順利完工及銷售,自本次股東會決議起一年內擬分四次辦理。 (四)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視當時狀況若符合相關規定時,先向交易所申請同意函,並於據以向主管機關完成補辦發行審核程序後始得提出上市申請。 (五)未盡事宜: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條件、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客觀環境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