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中心修章明訂管理股票之掛牌年限為2年
櫃買中心表示,考量管理股票已給予相當長期間之改善機會,爰修訂業務規則將管理股票掛牌2年屆滿明訂為應終止櫃檯買賣管理股票之事由,同時將管理股票掛牌年費下限由新台幣10萬元提高為20萬元,業經主管機關核備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櫃買中心指出,考量發行人於掛牌管理股票前,已於主板給予相當期間(包含變更交易方法及停止交易期間)之改善機會,並於管理股票再給予掛牌2年之調整改善機制,若2年屆滿仍無法申請回復主板掛牌,顯示其經營體質短期間尚難以改善,為維護投資人權益實不宜再於證券市場掛牌,爰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3條之1相關規定,明訂為櫃檯買賣管理股票已逾二年者,應終止其櫃檯買賣管理股票之交易。另因發行公司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管理股票時,櫃買中心並未收取審查費,為適度反應相關監理成本,明訂管理股票上櫃掛牌年費以不低於20萬元計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