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建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上限2億股
(110/04/16 08: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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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0)華建-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4/15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等相關規定之特定人為限,其相關資格證明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審查之。
應募人如為內部人或關係人時,其暫定名單如下:
顏明宏/本公司董事
曾炳榮/本公司董事
葉建偉/本公司獨立董事
王慕凡/本公司獨立董事
吳裕國/本公司經理人
郭明貞/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
李俊賢/本公司經理人
王辰罡/本公司經理人
簡玲菁/本公司經理人
吳幸穗/本公司經理人
佳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大股東
鴻憶投資有限公司/本公司關係人
大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關係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私募普通股發行股數以不超過200,000仟股為上限
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200,000,000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參考價格以下列二種基準價格計算方式孰高者定之:
I.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II.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實際定價日及發行價格在前述原則下,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視當時市場狀況,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3)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參考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受限於三年不得自由轉讓以及最近股價情形,並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及現行法令之規定進行訂價,故其價格之訂定應有其合理性。若有每股價格低於面額之情形,預期造成公司帳面資本公積或保留盈餘減少,將於日後視實際營運狀況彌補之,另將依主管機關規定訂定發行價格,對股東權益應尚無不利之影響。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或因應未來長期發展所需等一項或多項之資金運用計畫。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評估資金市場狀況及考量籌集資金之時效性、便利性、發行成本及股權穩定等因素,故擬採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賣出。本公司私募股票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核發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後,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並申請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普通股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含實際發行價格、實際定價日、各次發行股數、募集金額、發行條件、計劃項目、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於不違反本議案說明之原則及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遇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要求或為因應市場客觀環境而有修正必要時,亦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全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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