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
(6185)幃翔精密-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一次買回本公司股份
1.董事會決議日期:97/07/04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90,610,065 5.預定買回之期間:97/07/07~97/09/06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2.00~22.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37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一:買回本公司股份,提請討論案。 說明: 1、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辦理。 2、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2)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390,610,065元(依97年第一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計算)。 (3)預定買回之期間:97/07/07~97/09/06 (4)預定買回之數量:3,000,000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3.37%) (5)預定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單價在12元至22元之間。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買回股份。 (6)買回方式: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 (7)買回次數:第一次執行庫藏股。 (8)轉讓辦法:詳附件一。 3、上述買回計劃,業經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 4、擬授權董事長於適當時機依轉讓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轉讓價格、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並訂定員工受讓之股數。 5、提請 討論公決。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及獨立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幃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97年7月4日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權利內容及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三個月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或特殊經歷,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受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受讓股數之訂定 本公司考量員工職務與職責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並能與公司長期發展等標準,授權董事長訂定員工受讓之股數。
第六條 轉讓之程序 1.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2.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轉讓價格、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該平均價格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其他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並應提股東會報告。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3.37%,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8.22%,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經大中國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公司預計買回普通股股份之價格區間尚屬合理,而買回普通股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區間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尚無重大不利之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