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2888)新光金-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00年股東常會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3/18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0/06/10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23號16樓會議室。 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99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99年度決算報告。 (二承認事項: 99年度決算表冊案。 (三)討論及選舉事項: (1)本公司章程修正案。 (2)本公司第4屆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案。 (3)解除本公司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四)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0/04/12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0/06/10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5條規定,持股1%以上之股東如欲於本次股東常會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者,本公司將於100年04月01日起至100年04月13日下午5時前止受理股東之提名,受理處所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66號42樓(新光金控董事會秘書)。 (2)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股1%以上之股東如欲於本次股東常會提出議案者,本公司將於100年04月01日起至100年04月13日下午5時前止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提案處所︰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66號42樓(新光金控董事會秘書)。 (3)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新光金控)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者,應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亦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新光金控)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10%、25%或50%者,均應分別先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並通知本公司。(請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16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