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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7)鈦昇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發行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10/1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私募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等相關法令及主管機關相關函釋所定之應募人資格,且不造成本公司未來經營權重大變動之前提下,由符合上述資格之策略性投資人為限。擬於股東會通過私募普通股案後,授權董事會洽定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視實際發行價格及發行股數而定。 5.得私募額度:預計以總募集金額400,000仟元為上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之價格不得低於定價日前 1、3、或5 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二基準價算價格較高者之8.5成訂定之。惟實際訂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及發行當時市場狀況訂定之。前述私募價格應屬合理,對股東權益不致有重大影響。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發行成本、籌資時效性及可行性,或為因應公司發展引進策略性投資人,私募有價證券轉讓之限制等因素,可確保並強化與策略合作伙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本次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辦理。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定價。 11.參考價格:尚無。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無。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依據證交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後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於交付滿三年後,擬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上櫃交易。除以上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普通股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辦理,如為分次辦理,預計分2~3次辦理,每次發行股數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