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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9)群聯-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判駁回投保中心於108年提起之民事求償訴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被告:本公司及其他當事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8年度金字第5號 4.事實發生日:113/05/0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投保中心以本公司民國103年第3季及第4季之財報不實為由,於民國108年代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請求本公司與其董事及其他當事人共同賠償投資人損害新台幣685,570,837元及法定利息。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6.處理過程:當事人於審理過程中均依法進行答辯。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正常,本案判決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