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5/10起施行大量取得股份申報新制
(113/05/06 15:11:57)

大量取得股份申報新制將於5月10日施行,證交所提醒申報義務人依規辦理申報

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條文修正,大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申報及公告門檻從10%調降至5%將從本(113)年5月10日起施行。證交所持續強化宣導申報新制,希望能增進申報義務人及市場參與者對法規修正之瞭解,減少違規情事。

證交所指出,子法「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也同樣將於5月10日施行,修正重點除將大量取得股份申報及公告門檻調降至5%外,包括申報書改經由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傳檔案(PDF檔)即屬完成申報,並由公開資訊觀測站系統轉知被取得股份之公司、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另政府管理之退休及保險基金相關業者於持股計算基準日(每年6/30及12/31)取得股份超過5%以上,則適用特別申報制於每半年度定期申報及公告,並簡化應行申報事項。

證交所說,金管會之前已發布公告,從今(113)年5月10日起行政委託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受理大量取得股份之申報及公告案件。所以取得人於本(113)年5月10日前已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5%而未超過10%且繼續持有至施行日,應於施行日起10日內辦理初次申報及公告,並簡化申報及公告事項;至於在新制實施日(5/10)後始取得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5%者,則須辦理初次申報及公告。證交所表示,由於適用申報新制上市公司持股超過5%股東高達一千餘人,已彙整5種適用這些新增申報義務人之申報及公告態樣,提供申報義務人參考。

證交所特別提醒申報義務人,取得人應視其股票持有時點及持股變動情形,參考下列5種態樣辦理初次取得申報及公告:

一、公司公開發行前即取得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5%、未超過10%,後續期間均維持超過5%、未超過10%;或公司公開發行前即取得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曾處分股票降至10%以下,後續期間均維持超過5%、未超過10%,此兩種情況皆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後,可不須辦理申報;

二、公司公開發行前即取得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5%、未超過10%,公發後處分股票降至5%以下,其後再增加持股超過5%惟未超過10%,且繼續持有至新制實施日者,須辦理初次申報,並簡化申報及公告事項;

三、5月10日之前,「曾」依證交法第43條第1項負有申報及公告義務者(即於公司辦理公開發行後,因任何原因持股低於或等於10%,之後又再取得超過10%,或有新增共同取得人等情形),因已符合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且達一定標準,亦即喪失原始大量持股股東資格,取得人仍應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事宜。如持股超過5%、未超過10%且繼續持有至施行日,須辦理初次申報,並簡化申報及公告事項;

四、公司公開發行後始取得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5%、未超過10%,且繼續持有至新制施行日者,須辦理初次申報及公告,並簡化申報及公告事項;

五、新制實施日後始取得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5%者,須辦理初次申報及公告。

證交所再次提醒申報義務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另外同時將申報義務人對於申報新制常見之問題及答覆內容,彙整為「常見問答」,置於證交所官網「大量取得股份申報宣導」專區之「問答集」項下(路徑:證交所官網首頁>產品與服務>投資人教育>大量取得股份申報宣導>問答集),歡迎申報義務人多加查詢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