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銀行兼營證券業務違反證券管理法,遭處24萬元罰鍰及糾正
(110/01/21 08:50:1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兼營證券業務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0年1月20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5條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土地銀行兼營證券業務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有公司員工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開戶帳號未與其他委託人區分、未落實內部人員利益衝突檢核作業、未合併控管關聯戶之授信額度、辦理公開申購作業未建立控管機制並確實查證是否有客戶利用或冒用他人名義申購、證券業務人員執行業務前未辦理登記及內部人員利用其個人手機代理親友買賣有價證券等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土地銀行新臺幣24萬元罰鍰,及同法第65條規定予以糾正處分。(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