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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0)星寶國際-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2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特定人選擇方式:本公司私募普通股之對象授權董事會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擇定之。 (2)目前洽定之應募人:星寶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 星寶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東持股比例佔前十名之股東與本公司之關係如下: 股東名稱 持股比例 與本公司之關係 曾祐詮 10% 法人董事代表人 黃坤鍵 90% 董事長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16,000,000股之普通股額度內。 5.得私募額度:擬於16,000,000股為上限私募普通股,私募總金額視實際發行價格及發行股數而定。並於股東常會決議之日起辦理私募得一次或分次辦理,惟分次辦理以不超過3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公司私募價格之訂定,不得低於定價日前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之八成訂定之。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市場狀況決定之。前述私募價格應屬合理,對股東權益不致有重大影響。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健全財務結構、其他因應本公司未來長期營運發展之資金需求等一項或多項用途。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充實營運資金、轉投資及其他因應公司長期營運發展資金之需求,考量私募方式相對具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及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可更為確保公司與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本計畫之執行預計有改善財務結構及提升營運效能之效益,對股東權益亦將有正面助益。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發行 11.參考價格:尚未發行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除符合特定情形,於交付日或劃撥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及上市(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普通股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價格訂價成數外,包括發行條件、發行價格、募集總金額、計畫項目及進度、預計資金用途、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因客觀環境變化而須修正或有其他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